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文法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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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依據
(一)根據國家相關文件及《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由文法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制訂,文法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通過,報研究生院備案后執行。
第二條機構
(一)我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院長任主任委員,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任副主任委員,各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主任、研究生輔導員、導師代表、碩博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教學秘書、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制定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報研究生院備案,組織本學院的評審工作。
其中,學生代表1名,由研究生輔導員每年從一年級研究生中推薦,經學院批準后即可作為評審委員。
(二)各學科獎學金評審工作由各學科負責人組織實施。各學科指各碩士點。
第三條獎勵對象
1.根據《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的規定,我院獎勵對象為基本學制年限內在籍全日制非在職研究生中表現優異的學生,但一年級研究生/博士生、公共管理碩士(MPA)、非全日制法律碩士、非全日制翻譯碩士、港澳臺和外國來我院留學研究生除外。
2.課程考試(含補修課程)成績有不及格者、有重/補修課程者不得參評。
3.2+2政保輔導員,前兩年不得參評,成果從有學籍時計算,歸入所在的學習班級參評。
4.保留學籍、政保、支教等研究生,取得學籍后,以實際在校學習的階段情況參評。
5.直博生:直博生入學身份為博士,自第二學年起以博士身份參評。
6.碩博連讀生:碩博連讀是一個連續過程,碩士階段以碩士身份參評,升入博士一年級后,即以博士身份參評。
7.國家公派出國研究生按在校生參評。
8.獲國家獎學金研究生仍可參評,參評成果不得重復使用。
第四條獎勵標準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2萬元。
第五條申請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按照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選定的已修課程一次性考試(考查)合格,已修學位課程平均成績為80分以上;
5.科研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碩士研究生公開發表論文/譯文1篇以上(每篇論文正文部分字數不少于5000漢字或3000英文單詞),或者參與編寫專著、教材等(個人承擔5萬字以上)并已公開出版;博士研究生須以第一作者、我校第一署名單位在學術期刊上至少發表1篇SCI、SSCI或CSSCI收錄的學術論文。
第六條各學科計算排名
對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的申請者按照下列辦法計算排名:
1.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選定的已修課程中,學位課成績的算術平均分占40%(T1),非學位課(不含補修課)成績的算術平均分占30%(T2);
2.科研成果(公開出版的著作、教材、論文及參加科研與獲獎)分占25%(T3);
3.思想品德及平時表現分(100分制,輔導員和班主任共同給出)占5%(T4)。
總分為上述各項分值的總合,即
T= T1 +T2 +T3 +T4
各學科按總分進行排名;碩士生博士生分別排名。
第七條各系獲獎名額確定規則
按學校每年確定的我院國家獎學金名額與當年獎勵對象(全日制碩士生2-3年級、博士生2-4年級)的總人數之比,乘以各學科碩士生獎勵對象的人數,包括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英語語言文學、行政管理、經濟法、翻譯碩士、法律碩士(法學)、法律碩士(非法學)碩士點,計算確定各學科國家獎學金推薦名額,計算的數值不足1時推薦1名;大于1不足2時推薦2名;大于2不足3時推薦3名;依次類推。
博士生以學校分配名額(N)按照N+1進行推薦。
第八條 評選程序
(一)申請和推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按照國家要求每學年評審一次。符合申請基本條件的獎勵對象均可自愿申請,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計算出自己的分數,并提供證明材料(如課程學習成績單、論文、著作、教材原件或科研成果獎勵證書復印件等),交至各學科負責人。
各系主管研究生的系主任、副主任、學科點負責人、申請人的導師和具有導師資格的其他老師、學院黨委書記、副書記等均可以作為推薦人,予以推薦。
(二)各學科計算排名確定被推薦人。各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組織審查本系各學科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并對合格申請者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計分辦法分學科計算總分、排出名次,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確定的名額分學科確定被推薦人名單,并將該名單及相應材料送學院研究生秘書。研究生秘書全面復核申請資格、證明材料、分數計算及排名等,確認無誤。
(三)學院評審委員會依據本細則規定的評審條件對申請人進行審查評議后,對合格的被推薦人按照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辦法重新進行統一計分排隊,確定擬獲獎人名單。
(四)學院公示。學院評審委員會將擬獲獎學生名單在本院信息公告欄和學院網頁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五)異議、申訴和答復。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學院公示期間向文法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在3個工作日內研究并予以答復。
(六)報學校審定、公告。學院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學院將擬獲獎學生名單及相關材料報研究生院,由學校評審委員會最終審定、公告。
第九條學院統一計分排名規則
文法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對各學科被推薦人按以下三個指標重新統一計分排名:評獎指標比例分(S1)、成績排名分(S2)和科研分(S3)。按照總分S(S= S1+ S2+ S3)由高到低的次序,根據獲獎總名額確定最終擬獲獎名單。具體計分規則如下:
(一)評獎指標比例分(S1):學院根據每年國家獎學金的指標計算出各碩士點的獲獎指標數R。各學科的排名第一的被推薦人所得評獎指標比例分為R x 10分(R小于1時)或(1ⅹ10分);排名第二的被推薦人所得評獎指標比例分為(R-1)ⅹ 10分 (R大于1小于2時)。依次類推。
(二)成績排名分(S2):按照各學科所在年級所有學生的成績排名,成績排名記分辦法:30-30(N-1)/n,其中n是各學科被推薦人所在年級的人數,N為被推薦人在各學科所在班級的排名。成績排名所依據的成績由學位課成績和非學位課成績組成。其中學位課成績的算術平均分占40%,非學位課(不含補修課)成績的算術平均分占30%。成績排名按各學科被推薦人所在年級總人數計算。
三、科研分(S3):S3=4T3
第十條資金管理
學校每年及時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一條附則
1.已獲得其他獎學金不影響申請和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已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也不影響申請和獲得其他獎學金。
2.二年級學生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已使用過的成果證明材料,三年級申請時不得再用,未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學生的成果材料可累計使用。
3.增退課不得影響評審結果。
4.本實施細則從2020年11月1日開始試行,由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5.本實施細則未明確處,按《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6.本細則如與國家或學校最新文件沖突,按照相應最新文件執行。
附件1:發表著作、教材及論文記分辦法
附件2:科研項目及項目獲獎記分辦法
文法學院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公開出版著作、教材及發表論文記分辦法
類別 | 著作或教材 | 論文發表 | 會議論文 | 其他刊物 | ||||
SSCI期刊源,或國內知名文摘轉載 | SCI、EI、CSSCI期刊源 | 全國中文核心期刊 | 國際學術期刊、CSSCI擴展版 | 國際 | 國內 | |||
得分 | 18 | 35 | 25 | 20 | 15 | 7 | 5 | 5 |
注:1.以上記分基于研究生為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 我院是第一署名單位的情況。
2.在有多名作者的情況下,只記前三名作者(導師排名前三時不計名次)分值。計分辦法如下:
(1)兩名作者按照6:4比例計分;
(2)三名作者按照5:3:2比例計分;
3.著作或教材的作者必須在作品上有署名,署名不分先后的,除非前言中有明確列出的完成撰寫量的說明,否則默認署名順序計分。
4.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學圖書館發布的“全國中文核心期刊目錄”,提交的申請成果發表時,該期刊被列入“全國中文核心期刊目錄”;國際學術期刊指定期在國外出版的有國際刊號的高水平學術期刊;其他刊物含增刊。
5.翻譯著作、教材和論文視同上述著作、教材和論文。
6.公開發表的其他翻譯成果、文學作品等按其他刊物計分標準減半;發表在《英語世界》、《英語學習》、《大學英語》上的翻譯成果計分不減半。
7.未署名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的,在有證據證明其確為我院人員的情況下,計分減半。
8.國內知名文摘包括《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新華文摘》等,其他未列入的文摘由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認定。
9.入選國內著名案例庫的教學案例相當于核心刊物論文1篇;獲全國優秀案例獎的教學案例相當于CSSCI收錄論文1篇;入選國外著名案例庫收錄的教學案例相當于SCI收錄論文1篇。著名案例庫由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認定。研究生參加案例編寫的,應該在案例材料上署名。
10.發表在校內刊物《礦業科學學報》的論文視同EI檢索。
11. 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其他刊物和國內會議上發表的論/譯文只計1篇(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1間發表的論文只計1篇);該篇論文/譯文正文部分字數不少于5000漢字或3000英文單詞,否則不予計分。
12.參寫、參編的圖書最多以2本計分,超出的部分不予計分,且圖書封面上明確寫明“編著”。
13.境內發表的中文論文均需為能夠在中國知網、萬方和維普等期刊數據庫可以查詢到的文章,否則不予計分。
14.申請人違背學術規范,有學術不端情形的,一經發現即取消評獎資格。該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
(1)已發表的論文或書稿,簡單修改后又發表的;
(2)剽竊、抄襲他人成果的;
(3)未進行調查研究或實驗驗證,編造數據和調查研究實驗過程的;
(4)未經合作作者同意,將共有成果單獨發表的;
(5)學術態度不嚴謹,所發表成果錯誤明顯或錯誤嚴重,影響學校聲譽的;
15.申請參評、提交成果材料的截止時間為每年9月30日,各類檢索證明的截止時間為每年10月15日。超過時間點提交的申請及材料不予計分,但在10月15日能檢索到的或提供檢索證明的,可以視為在9月30日提供了成果材料。未能按時提交檢索證明的文章不予計算為檢索文章,僅以核心期刊或一般刊物計分。檢索文章與刊物文章只計取檢索文章分,不重復計分。
附件2:科研項目及項目獲獎記分辦法
縱向科研項目計分辦法
科研項目等級 | 獲獎項目得分 | 參加科研項目得分 | |
國家級
| 一等 | 35- (n-1)/2 |
20 |
二等 | 30- (n-1)/2 | ||
三等 | 25- (n-1)/2 | ||
四等 | 20- (n-1)/2 | ||
省部級 | 一等 | 25- (n-1)/2 |
12 |
二等 | 20- (n-1)/2 | ||
三等 | 15- (n-1)/2 | ||
校級 | 一等 | 20- (n-1)/2 |
6 |
二等 | 15- (n-1)/2 | ||
三等 | 12- (n-1)/2 | ||
院級(學術論壇/學術征文獲獎) | 一等 | 2 |
0 |
二等 | 1 | ||
三等 | 0.5 |
(其中n為本人排序號)
橫向科研項目計分辦法:按科研項目實際到賬金額,每1000元計0.05分,不足1000元的不計分。
注:1.以上參加科研計分基于我院是第一參加單位的情況。在我院是第一參加單位且有多人參與課題研究的情況下,國家級課題只記前五名分值、省部級課題只記前四名分值、橫向和校級課題只記前三名分值,但導師是負責人時不計名次。參與人排名以當時的立項書或結題報告上的署名,或其他更改文件為準。計分辦法如下:
(1)兩人參與按照6:4比例計分;
(2)三人參與按照5:3:2比例計分;
(3)四人參與按照4.5:2.5:2:1的比例計分;
(4)五人參與按照4.5:2.5:1.5:1:0.5的比例計分。
如我院不是第一參加單位,則按照上述計算出分數后,分別按照10%的幅度扣減。即第二單位減10%、第三單位減20%……依次類推。
2.科研獲獎得分與參加科研得分只計其一,不累加計分。
3.參加青年基金專項項目,或導師/輔導員的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的,不予計分(專項除外)。
4.如發表的著作、教材及論文是基于科研項目的,則在科研項目及項目獲獎記分內的著作、教材及論文分不重復計算,超過的部分予以計算。
5.基于科研項目發表論文的界定:論文中若署明了項目編號,則以編號為準;若未署明,則以項目及論文內容及導師意見為準。
6.橫向科研項目參與人以科研院立項文件為準。
7.未盡事宜,由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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